岳兆华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岳兆华因保管不善将德府国用(2001)第4046-4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、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岳兆华(继承人:张林芝、张林会、张军、张燕)
2026年4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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