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平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朱平因保管不善将0004757号,德府国用(2001)字第6319-1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、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朱平
2026年5月12日
上一篇:何元庆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下一篇:没有了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