廖冬梅、邓长春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廖冬梅、邓长春因保管不善将C0162382(2-1)号,德府国用(2015)字第0485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、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廖冬梅、邓长春
2026年5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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