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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刘本桂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
首次发布时间: 2026-06-30 打印

刘本桂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
刘本桂因保管不善将德府国用(2014)第0974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、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刘本桂

2026年6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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