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建伟不动产登记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李建伟因保管不善将0100902号、德府国用(2007)第B55129-6991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、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李建伟
2026年7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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